徐永明80萬交保理由曝光 「期約行為」情節輕微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經過長達5天4夜移送、聲押到羈押庭,立委收賄案台北地方法院4日下午宣布裁定結果,一共6名立委中,僅3人交保,蘇震清、陳超明以及廖國棟則是收押禁見。北院公布的裁定理由,徐永明部分,法官認為,僅有「期約行為」犯罪情節較輕微,因此裁定80萬元交保,沒有建制出境出海。

▲法官認為,徐永明的「期約行為」情節較為輕微,因此裁定80萬元交保。(圖/記者楊佩琪攝)

根據裁定理由,法官認為,經依時間發生先後順序、詳細比對監聽譯文、共同被告違背或不違背職務行為的內容與時間點,再核對其他共犯之行為、帳冊、銀行交易明細、資金流向等,不能排除徐永明不違背職務行為與金錢收受無涉,故犯罪嫌疑重大。

雖然涉案部分仍具有對價關係等重要事實尚待查明,及被告亦有不實陳述及串證可能,但考量目前卷證顯示,徐永明僅有「期約行為」,且金額不明,無金流追查之問題。

另期約行為期間較短,所為之行為內容亦較為明確、單純,相較於其他被告,犯罪情節較為輕微,案情晦暗的危險性亦較低,因此無羈押之必要,但禁止與本案相關人聯繫、勾串。

根據法官所使用之條文,徐永明涉犯的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受賄罪」。為公務員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得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而「期約」的意思是,行為人與行使賄賂之人約定給付,雙方已達成共識,但尚未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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