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職「滾動規章」只用聲明稿致歉 25日可撤回FA宣告

記者蕭保祥/台北報導

中華職棒(CPBL)24日下午發布聲明稿,對於規章解釋反覆致歉,也表示任何選手可以在25日下午17時前撤回自由球員宣告(FA)。

▲會長吳志揚(右)和秘書長馮勝賢。(資料照/記者王怡翔攝影)

以下為中華職棒聲明稿:

針對聯盟規章第21章自由球員辦法第150條,有關「球團與行使自由球員(FA)權利之選手締結合約的人數限制規定」,中華職棒大聯盟經內部檢討,認定賽務部先前對外解釋不正確。聯盟今(24日)正式致歉,並更正解釋內容為不論是否為原球團之球員,本季七名申請FA之選手,任何球團只能與最多兩名選手締結契約。但為避免球員權益受損影響未來生涯,聯盟也決定同意目前已申請FA之球員,可以於明(25日)下午5時前撤回申請。

聯盟規章第150條第1項條文「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在8名(含)以下者,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2名以上之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締結契約」。聯盟賽務部於11月19日接受媒體詢問時,曾解釋此規定並不包含與原球團行使FA權利的選手締結契約。惟,聯盟經深入檢討,認定此解釋不符條文設立之精神原意。

聯盟當初在通過實施自由球員辦法時,為避免同一球團與過多行使FA權利之選手締結合約,造成戰力失衡,故規定任何球團不得與行使FA權利選手總數相關比例之人數締結合約,依規章精神原意,任何球團應包含原球團在內方為正確。現行規章另有規定,球員在提出FA申請後,兩年內轉往新球團都需依規章第148條「補償規定」對原球團進行補償。

本季申請FA資格之選手眾多,首次出現任何球團是否包括原球團之疑慮,包括聯盟賽務部在內解讀不同造成混淆;因此,球員在申請FA前,恐怕亦無法清楚認知申請後,新球團若考量補償金額或其他因素無意網羅,致該球員最後可能會因人數限制亦無法回到母隊之狀況發生。

聯盟考量此為首度出現之可能狀況,為避免球員因解讀錯誤或混淆而中斷職棒生涯,因此決定同意讓已申請FA資格之選手,於明天5時前重新考慮是否要撤回申請。撤回申請之球員將直接自原球團自動保護名單移出,本月27日擴編選秀時改列不受保護名單供味全龍球團挑選。

聯盟賽務部先前對此條文解釋不正確,造成誤解與質疑,聯盟再次致歉,同時亦將進行內部檢討與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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