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廊女老闆脫光大鬧計程車 又辱員警賠7200換緩刑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3/29 16:41 發稿 | 19:21 更新:新增影音 】

新北市一名經營藝廊的洪姓女老闆,酒後搭乘計程車時在車上嘔吐,被司機要求支付清潔費用。但洪女不但不肯支付,還脫光衣服不肯下車,還對到場的員警破口大罵,被依侮辱公務員罪移送法辦。一審洪女被判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洪女不服提起上訴,新北地方法院二審駁回上訴,考量與員警以賠償7200元達成和解,給予緩刑2年,緩刑期間需付保護管束,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6小時。

▲洪女下車後,無論員警如何勸說,就是坐在地上不肯起身。(圖/翻攝畫面)

根據檢方起訴,洪女於2020年8月24日晚間近11點,酒後搭乘陳姓司機駕駛的計程車返家,卻在途中因不勝酒力嘔吐在車上,陳姓司機因此要求洪女需支付清潔費用。但洪女不滿,在車上大吵大鬧,還將身上衣物脫光不願下車,陳姓司機決定報警。

只是待員警抵達現場,表明身分,要求洪女下車,洪女卻拒不配合,還當場對鍾姓、黃姓2名員警辱罵「神經病」、「Fuxxxxx」等語,遭員警當場逮捕並依侮辱公務員罪移送法辦。新北地檢署偵辦後,以刑法第140條第1項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一審法官認為,洪女妨害警員一般勤務正常運作,挑戰公權力、藐視國家法秩序之規範,非但危害公務員個人名譽尊嚴、公務執行,亦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威信、尊嚴造成相當程度負面影響。

衡量洪女無前科及智識程度、藝術家之職業、經濟狀況等,及因酒後失態之動機、目的、手段,依法判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

洪女上訴,新北地方法院二審認為,洪女上訴無理由,因此駁回,但考量洪女於審理期間認罪,並與2名員警達成和解,各賠償3600元,一共7200元,並獲員警表明不再追究,勘認某程度上已修補2員警所受損害,未來再犯可能性應已降低,因此予以緩刑2年,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並接受6小時法治教育課程,盼從中學習到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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