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22日擬通過《跟騷法》 涉跟蹤騷擾行為最重判5年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屏東日前發生假車禍真擄人命案,引發各界關注、呼籲加速立法,行政院經密集跨部會會商,昨(20)日開會完成「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的審查,草案明訂8類跟蹤騷擾行為態樣,除了針對跟蹤騷擾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外,若犯者攜帶凶器,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這項修法將提報明(22)日行政院院會通過。

▲行政院外觀。(記者盧素梅攝)

行政院經政務委員羅秉成彙集各機關及各界意見,完成整合,拍板法案名稱由「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改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草案明確定義,所謂「跟蹤騷擾行為」是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草案也明定8類跟蹤或騷擾的樣態,主要聚焦防治性別暴力,包含監視、觀察知悉他人行蹤、盯哨守候尾隨,或以其他類似方法接近特定人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對特定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或其他相類似行為;利用電子通訊設備、網際網路等干擾行為,例如持續打無聲電話。

至於罰則部份,羅秉成表示,犯跟蹤騷擾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這是一般跟騷罪屬告訴乃論;但若犯者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則為加重跟騷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此為非告訴乃論罪。另外,違反保護令者,也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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