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攝影師摸公司女同事「用肚子頂」 遭解雇提告求復職

社會中心/實習編輯葉定豊報導

一名在某運動平台公司擔任攝影師的吳姓人夫,曾因對公司內女實習生等女性伸「鹹豬手」,遭到公司解雇。不過吳男認為,他只有對公司內的女性「摸頭、拉手」,違規情節不嚴重,便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要求公司復職。全案經士林地院審理後,判吳男敗訴,經上訴後,遭台灣高等法院駁回。

判決書指出,吳男2016年到這間運動平台公司任職,月薪5萬5千元。吳男指出,他在2017年8月31日到國外出差時,突然接到部門主管電話,要求他立刻回台,不過他沒還抵達公司,就因「性騷擾」,被公司決議解雇。

吳男不認同這樣的做法,認為公司的解雇程序有重大瑕疵,並否認有性騷擾女同事,倘若真的有違規,公司能以申誡、小過、大過、調職、降級等手段進行懲處,甚至可以把他調到汐止、竹北、上海等據點,不該直接解雇。吳男補充,公司解雇他後卻又以接案的名義,讓他回去幫忙,可見公司為了「精簡人事」才解雇他,這不符合最後手段性。

▲陳女曾被吳男碰觸身體,嚇的她決定提離職。(示意圖/資料照)

運動平台公司表示,公司內一名剛踏入職場的陳姓女實習生,曾被吳男親暱碰觸,嚇得陳女決定在2017年8月30日離職,因為她神色有異,公司才發現這件事。事後公司進行調查,發現除了陳女受害外,還有其他女同事曾被吳男摸手、摸頭,因此感到不自在。對此公司為了維持良好的職場環境,便依據勞動基準法解雇吳男,至於事後曾找吳男接案的原因,是因為當時沒有找到專業攝影,屬於偶發性的人力支援。

高院審理時還發現,吳男在2017年8月30日,在電梯間走道碰到陳女時,不但觸摸對方的頭、肩、手,還把自己的上腹部貼在陳女的背部,這已經超過正常的社交往來容忍範圍,更何況當時陳女一直閃躲,可見她根本不想被碰,因此高院認定吳男的行為已經侵犯陳女身體自主權,也符合性騷擾防治法所定義的「性騷擾」,更符合勞基法「情節重大」要件,因此公司有權停止僱傭關係,也無須讓吳男復職。

★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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