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簡榮良/高雄報導
蕭貪建商坐地起價!高雄一名曾姓女子以1810萬元下訂橋頭某預售屋店面;豈料,建商因聽到台積電設廠消息而反悔,擅自以4452萬元高價轉賣別人,東窗事發,建商搬出合約切割,表示白字黑字註明:「此價位須經公司同意,否則已繳價金無息退還」,擺明要曾女讓步,翻臉不認人。但法院審理後認為買賣預約已成立,判建商應賠償2822萬元差價。對此,建設公司發言人對判決結果不表示意見,一再強調當初雙方簽的只是買賣預訂單,至於是否上訴?話沒說死。
建商因聽到台積電要設廠利多,將已下定的預售屋,以高價轉賣別人。(圖/翻攝畫面)判決書指出,曾女看上某知名建商在橋頭地區推出的預售屋,由代銷公司銷售,2019年7月,她以2萬元定金,預購其中一間店面,之後經過公司林姓經理向建商董事長特助爭取後,同意以1690萬元、車位120萬元,總價為1810萬元出售,曾女12月15日簽約,並付訂金10萬元。
豈料,她要簽訂正式買賣契約時,建商翻臉不認人,原因竟是受到台積電要到橋頭設廠利多消息影響,建商早早就把曾女店面私下以4452萬元高價賣給其他人,曾女感覺受騙,一狀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買賣預約已成立,判建商應賠償2822萬元差價。(圖/翻攝畫面)建設公司辯稱,兩造就房地買賣價金具體付款方式、契約簽訂日期及有關其他費用之負擔、貸款、交屋約定、違約等均未合意,買賣契約無從成立。況且,預訂單上並有註明「此價位須經公司同意,否則已繳價金無息退還」、「此價位須經公司同意始可售出,如不同意原金無息退還,均無條件解約」,顯見雙方並無以1810萬元簽訂買賣合約之預約合意,建設公司可以返還訂金,拒絕簽訂本約。
法院審理後,根據雙方所提證物和證人證詞,認定買賣預約已成立,且未經合法解除仍屬有效,建設公司即負有簽立買賣本約的義務,卻在未訂立本約前,擅將該房地出售予第3人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認定有過失,判決賠償2822萬元,建設公司不服上訴,被高雄高分院駁回,全案尚未定讞。
對此,建設公司發言人對判決結果不表示意見,是否上訴?話沒說死,一再強調當初簽的只是買賣預訂單,當時預售屋還在規劃階段沒整地,未料後來雙方認知差距變那麼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