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黃姓清潔隊員因送了拾荒婦人一殘值僅剩32元的電鍋,因此被依貪汙罪判刑?(資料照/記者吳泊萱攝影)台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因於2024年7月間,將一只放在回收車上,殘值僅32元的電鍋送給一名拾荒婦人,被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處3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此案備受社會輿論熱議,判決出爐,法務部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對於小額且情輕法重之貪污案,已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得減刑或免刑。
法務部表示,檢察官依法起訴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對於判決結果,尊重法院及檢察官依檢察官行使職權。對於金額較小,或是符合情輕法重之案件,已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其中針對小額貪污案,法院可依其具體行為減輕其刑至所受有期徒刑3分之2,或免除其刑。
修正草案於2024年5月31日即陳報行政院,行政院也邀集相關機關審查,法務部將配合推動修法。至於高等檢察署發函至各檢察機關注意小額貪污罪,可為不起訴處份或建請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