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違規遭檢舉!2分鐘內吞3張罰單…騎士哀號「處罰過重」1原因被打臉
記者陳弘逸/台北報導
台北市蔡姓男子去年騎車因道路壅塞,騎上人行道又迴轉改道,被民眾在2分鐘內檢舉「行駛人行道」、「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3件違規,累計開罰2700元罰鍰;蔡男不服,怒控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認為處罰過重,提請行政訴訟,但法官認定,違規事實明確,且對法條原則適用有誤解,因此駁回告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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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蔡男2024年10月1日下午騎車行經台北市,遭民眾檢舉2分鐘內「行駛人行道」、「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共3件違規,被警方依法開罰 600元、900元、1200元共2700元罰鍰。
騎士蔡男認為,前方路段嚴重堵塞,才騎上人行道,又見前方路況未改善,才迴轉改道,民眾2分鐘內連續舉發,以同照片併同時間舉發2項違規,且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連續舉發多項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3項舉發一次為限之規定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認為處罰過重,提請行政訴訟。
綜合相關證據,法官認定違規事實明確,且三者違規態樣,對不同用路人行車安全構成危害也不相同,應分別評價,依行政罰法第25條之規定,得連續舉發。
法官認為,蔡男主張同一地點同一時間,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適用有誤解,因此,未採信他的主張訴請撤銷原處分,無理由,應予駁回,且須負擔300元裁判費,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