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也要付錢!汽燃費改名「公路使用養護費」 立法院三讀通過了
記者柯美儀/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2)日三讀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汽車燃料使用費」更名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未來電動車也將納入徵收範圍。相關徵收及分配辦法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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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燃料車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價格25%,非燃料車(含電動車)費率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另訂;費用徵收與分配方式亦由兩部會共同決定,市區道路部分則需會商內政部。若欠繳累計達900元以上,可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影響車輛異動與牌照換發。
此次修法也同時納入道路挖掘及設施安全規範,管線或工程設施須回填平整,抗滑值符合交通部標準,平整度3公尺直規測量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0.6公分,違規可處3萬至15萬元罰鍰。
此外,因應近年多起客運業者未投保第三責任險,造成受害人求償困難,三讀條文明確規定,所有客運業者須投保旅客責任險及第三人責任險。違規者,公路、市區及遊覽車客運可處10萬至50萬元罰鍰,計程車則處3000至3萬元。
修法也增訂通用計程車牌照發放方式,不受現有總量限制,並規定公路沿線植栽或景觀設施應以原生種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