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泊萱/台中報導
67歲邱姓婦人在台中車站公車轉運中心月台摔倒,怒告交通局提國賠。(圖/翻攝官網)台北一名67歲邱姓婦人,去年路過台中火車站1樓公車轉運站時,因月台與公車道有20公分落差,害她不慎跌倒,摔斷左手,決定對台中市交通局提國賠求償54萬元。法院勘驗現場照片後認為,轉運站公車月台的石緣標線已嚴重褪色,且月台與車道顏色相近,加上照明不足,確實有缺失,判處交通局應賠償3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邱姓婦人在2024年4月13日下午1時許,前往台中火車站1樓公車轉運中心,行經C月台與公車道連接處時,因月台燈光昏暗,未發現兩者有20公分落差,害她踩空摔倒,左手骨折。邱婦就醫後向台中市交通局提國賠,求償醫療費、工作損失等共計54萬8039元。
台中市交通局辯稱,事發時間是下午1時許,日照充足,且月台東西兩側均有自然光源,月台邊設有緣石,可清楚辨識月台與車道間的高低落差,是邱婦出電梯後邊直走邊往右看,因未注意摔倒,並非設置或管理缺失。
台中車站公車轉運站月台石緣標線嚴重褪色,難以辨識月台及車道有高低落差。(圖/翻攝司法院判決書系統)但法官勘驗相關事證後發現,轉運站公車月台的平均照度,依設計標準應為75至150Lux(勒克斯),但現場經鑑定、測量,水平照度介於65.48至49.51Lux間,平均照度為59.86Lux,均未達設計標準,認定照明管理有疏失。
另外,C月台的石緣標線因嚴重褪色,已呈現深灰色,非使用法規規範的「標準黃色第18號」,加上月台與車道顏色相近,兩者難以辨識,必須走到車道處才能辨認,且現場也無任何警示標語。
法官認為台中市交通局未善盡養護、巡查及檢測義務,導致意外發生,但邱婦未注意前方不慎摔倒,也應負2成責任,因此判處交通局應賠償邱婦30萬2351元為妥;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