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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小心別多繳!報稅注意1關鍵

圖文/CTWANT

若勞工有選擇「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應薪資所得總額當中全數扣除,以免多繳稅款。(示意圖/unsplash)

▲若勞工有選擇「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應薪資所得總額當中全數扣除,以免多繳稅款。(示意圖/unsplash)

各家公司近期要準備申報員工今(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為1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止,勞動部勞保局提醒,如勞工於該年度內有參加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應將其自願提繳金額,從薪資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以免勞工多繳稅款。若有發現未扣除或金額有誤,得盡快洽詢公司,向各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

勞保局表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的金額,將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也因此,事業單位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應將勞工於該年度內自願提繳金額,正確填報於「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且給付總額欄位須全數扣除該自願提繳金額。

對此,勞保局舉例說明,假設勞工每月工資總額為新台幣4萬3000元,年終獎金2個月,全年薪資所得為60萬,000元(是以4萬3000元乘以14個月),另當年度每月自願提繳6%退休金,則該年度扣繳憑單「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應填報3萬1608元(是以4萬3900元乘以6%再乘以12個月),而給付總額欄位,則應填報57萬392元(用60萬2000元減去3萬1608元)。

最後,勞保局提醒,為維護自身權益,如在112年度內有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在明年報稅時,務必要再次確認「自願提繳金額」是否已經從當年度「個人薪資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若發現未扣除或金額有錯誤,應該儘速洽事業單位,並向各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以免不小心多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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