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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亞生技董事長張世忠 涉換股違證交法獲不起訴

基亞生物科技公司董事長張世忠,涉助持投的澳洲某公司免被下市,進行反向併購、換股及處分2資產案,違反證交法非常規交易及特別背信罪,士檢偵結認定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

基亞董事長張世忠涉換股違證交法獲不起訴。(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基亞董事長張世忠涉換股違證交法獲不起訴。(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士林地檢署不起訴書指出,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移送意旨指控,張世忠為基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同時亦為澳洲上市公司Progen Pharmaceuticals Limited的大股東。

不起訴書指出,Progen公司於民國88年間基亞公司成立時,以肝癌新藥PI-88專利技術入股方式持有基亞公司20%股份,與基亞公司為長年技術合作及相互持股關係。

103年7月底,基亞公司因肝癌新藥PI-88第三期臨床實驗期中分析結果未達預期療效,基亞公司股價自每股新台幣437.5元下跌至113元,總市值減少約45億元,Progen公司市值也因此減少澳幣5360萬元;Progen公司面臨連年虧損情形,恐有遭澳洲證券交易所停止交易之虞,同時基亞公司則面臨籌資不易困境。

張世忠等人於103年底,涉為使營收銳減Progen公司免遭勒令下市而受損,透過業務切割方式,將某檢測業務獨立,安排由基亞公司的子公司TBG公司反向併購Progen公司,藉此一方面使Progen公司得以取得基亞公司實際值錢的分子檢測業務及繼續於澳洲上市,二方面利於Progen公司藉由分子檢測業務繼續在澳洲上市取得對外募資的資格。

調查局認為,基亞公司董事會依會計師建議,決議通過由Progen公司新發行股份,以1:1的換股比例,交換TBG公司全部股份,使Progen公司得以藉由持有TBG公司100%股份的方式,間接獲得分子檢驗試劑的營業收入,並繼續在澳洲上市;此不符合營業常規的交易,使基亞公司全體股東受有9988萬多元的損失。

此外,調查局指出,換股程序進行時,竟賤價處分2項資產,也使基亞公司受損失達9799萬多元。調查局認為張世忠違反證交法的非常規交易及特別背信罪。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考量會計師證述,當時會計師不知換股後就會處分2項資產,如果Progen公司投資人知道後,有可能股價會下跌,但是若這2項資產只是一直增加公司成本,卻未帶來營收,即時出售也未嘗不是好事等語。

檢察官認為就反向併購後欲以分子檢測新業務募資而言,即時處理2項資產,避免募得的資金燒光,就市場投資人而言,未必是壞事。

此外,Progen公司104年5月1日發布重訊內容,已明確揭露為因應反向併購案著手評估是否將PI-88以外的2項資產進行保留、拆分或剝離,當日股價並無異常反應。

檢方認為,無法去認定張世忠等人是基於特殊背信或非常規交易的犯意,而故意不將新的交易條件告知會計師,使會計師據以出具新的換股比例意見書,供基亞公司董事會參考議決,審酌本件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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