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法院判林克穎不引渡 原因竟是「台灣監獄不符人權標準」

三立新聞/綜合報導

蘇格蘭高等法院於台灣時間23日下午改判,英商恩禧台灣分公司執行長林克穎,2010年酒駕撞死人事件,不必引渡,大逆轉讓法務部吃敗仗。蘇格蘭法院支持林克穎律師主張「台灣的監獄條件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標準」。我國外交部已經積極準備相關資料,將再向最高法院上訴。

林克穎不引渡! 台監獄條件成宣判關鍵

▲英商恩禧台灣分公司執行長林克穎。

2010年在台酒駕撞死送報生的林克穎,案件在英國蘇格蘭高等法院,23日逆轉宣判,不需引渡回台,英國法院以台灣監獄條件不符歐洲人權公約為由,判林克穎無須引渡來台。並附條件交保,條件是林克穎必須交出護照,並每周向警方報到,但有鑑於10月初將再開潛逃出境引渡庭,林克穎目前不能交保,繼續羈押。

林克穎不引渡! 台監獄條件成宣判關鍵

▲英國法院宣判林克穎無須引渡來台。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我們會跟外交部還有駐處,以及蘇格蘭檢察官,來做密切連繫,希望蘇格蘭檢察官能夠就這部分引渡案,向英國提出上訴。」法務部晚間緊急發出聲明稿,對判決結果感到遺憾,並將迅速整理相關資料,向蘇格蘭法院補足說明,以利審理。

林克穎不引渡! 台監獄條件成宣判關鍵

▲法務部向蘇格蘭法院補足說明。

林克穎酒駕撞死人後,2012年7月被台灣高等法院判刑4年,時隔一個月拿朋友護照逃回英國,就此與台灣外交部,展開一場漫長的司法戰爭。2014年6月蘇格蘭地方法院判林克穎必須回台服刑。法務部兩岸司司長陳文琪:「這也是我國以正式引渡方式,自國外引渡回人犯回台灣執行的首例。」(2014.6.11)

林克穎不引渡! 台監獄條件成宣判關鍵

▲林克穎案為我國引渡人犯回台首例。

當時台灣外交部宛如打了一劑強心針,沒想到林克穎再上訴,成功逆轉。林克穎被台灣判刑4年後,在英國已經羈押3年,符合英國假釋規定,全案再上訴後,林克穎恐怕也將服刑期滿,讓家屬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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