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挖別人祖墳移至靈骨塔 投資公司負責人和解獲緩刑定讞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台北市文山區一塊上千坪墓園,多年前被一家投資公司收購後,為順利開發多次向市府申請遷墓遭駁回,3年前擅自遷移多座墓穴,引起墓主後代不滿憤而提告。最高法院支持二審見解,認為投資公司觸犯發掘墳墓罪,今(21)日將上訴駁回,將負責人及造墓工判刑,並審酌業者與部分家屬和解,因此宣告緩刑定讞。

判決書指出,「一志投資」公司在文山區興隆路一段擁有若干地段的土地,且公司高層明知土地上有多座墳墓存在,為使公司土地得以順利開發利用,曾於2010年間以公告方式,通知墳墓後代子孫前來辦理遷葬事宜,並與部分後代子孫達成協議,但仍有部分子孫,經一志提告後仍未遷移。2013年8月1日,一志委由造墓工姚男進行遷葬工程,接連2日密集開挖尚未遷葬的墓穴,並將挖掘出來的遺骨火化,將骨灰放入骨灰罈中,依台灣遷葬習俗送往青潭寶塔安厝。後代子孫發覺祖先遭挖出火化,被送到靈骨塔安厝,憤而向警方報案。

檢方查出,一志負責人及總經理是吳女及方男,2夫妻已離婚,方男於第一波起訴時,因罪嫌不足未被起訴,但他的前妻吳女及姚男都遭起訴。

高院審酌,吳女案發後陸續與部分墳墓後代子孫和解,給付補償金,由遺族領回骨灰自行處理,或提供納骨塔位,堪認她非無意願付出誠摯努力,使先人早得安息,依共同發掘墳墓,判吳女1年、姚男8月,2人均宣告緩刑,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至於方男第一波雖未被起訴,但有墳墓的後代子孫再對方男提告,檢方再追查,發現方男雖掛名總經理,但卻是公司的實際負責人,且方男承認犯行,日前也將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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