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職/自由球員制度修正 補償球員談新合約不得減薪

記者王怡翔/台北報導

中華職棒聯盟今(9)日上午進行領隊會議,針對季後賽賽制和自由球員補償規定的修正進行定案,其中自由球員中的補償球員規定,新球團將概括承受球員在原球團的合約,中職秘書長朱康震說:「這是從被選中球員的角度出發,讓球員更有保障。」

中信兄弟林智勝、中信金辜仲諒(圖/記者王怡翔攝)

▲中信兄弟林智勝是首位成功轉隊的自由球員(資料照/記者王怡翔攝)

在自由球員的修正中,被挑中的補償選手新球團必須概括承受其合約,若尚未談約,新球團洽談新約時不得減薪,而若補償選手拒絕加入新球團,則成為「任意引退選手」。

而在季後賽賽制中,未來季後賽及總冠軍戰,比賽只要開打即算正式比賽,若無法完成第一局賽事,則直接保留比賽,且比賽無提前裁定,必須打完正規9局才算數。

季後賽及總冠軍賽賽制與延賽辦法:(2017年球季起適用)

1、原2016/11/10會議通過針對成為正式比賽的規定修改規定:

「比賽採9局制,除未完成第1局時為無效比賽外,每場比賽皆須完成正規9局且分出勝負。」

為顧及條文完整性,本次會議再針對成為正式比賽的規定修增訂條文內容為:

「比賽採9局制,每場比賽皆須完成正規9局。

(1)在完成第9局前,中途因雨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而中止時,皆成為保留比賽。

(2)在完成第9局後、及延長賽任一局數中成為平手,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進行比賽時

,成為和局比賽。

(3)若因和局而有必要再增加比賽時,由聯盟安排日程與場地,並負責相關售票事宜,門票收入歸聯盟所有。」

2、延期比賽修改規定:

除依目前規定依場序依序順延外,另增加:

「首場週六賽事無法進行或未成為正式比賽時,延(保留)至隔週一進行」

自由球員補償規定之指定選手補償規定:(2017年球季起適用)

原規定:
「若原球團於聯盟公告新球團與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締結契約後14天內,無法與指定補償之選手完成締結契約,或無意願網羅該選手,則該補償選手回歸原屬球團,新球團再支付該選手年度薪資總額之25%。」

修改為:

一、經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原屬球團指定之補償選手,其契約關係自聯盟確認該指定有效時起,移轉於該指定球團。
1、若補償選手於聯盟確認指定有效前,已與其原屬球團完成更新合約,則該指定球團應承擔其合約,不得另為不利補償選手之更改。
2、若補償選手於聯盟確認指定有效前,尚未完成更新合約,則該指定球團應斟酌補償選手之表現,議定薪資及其合約內容,且該薪資額度不得少於其現行合約之薪資。

二、若該補償選手拒絕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原屬球團指定,並通知聯盟其拒絕意思後,即由聯盟公告成為「任意引退選手」。新球團應改以不指定選手之全額轉隊費補償與原屬球團。

三、該補償選手欲申請復籍者,需依聯盟規章之任意引退球員復籍規定辦理,且原屬球團應退還新球團已支付之全額轉隊費與部分轉隊費及指定選手間之差額,方得向聯盟提出復籍申請。

四、前揭所有規定之補償,須於會長公布新球團與行使自由權利之選手締結契約後6週內完成。新球團在完成補償程序後方得向聯盟正式註冊該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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