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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給樁腳扛賄選刑責 前苗栗縣議員呂明亮判3年10月定讞

2017/04/17 11:12:00
2017/04/17 11:12:5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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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苗栗縣無黨籍議員呂明亮在2014年選舉期間,請求國民黨籍市民代表候選人吳慧貞等人幫他賄選,被調查局盯上後,呂明亮迅速「變臉」,要求吳慧貞扛刑責,還說「坐牢也沒什麼,就沒自由而已」,吳慧貞拒揹黑鍋,咬出呂明亮涉案。最高法院維持台中高分院見解,今(17)日將上訴駁回,依違反選罷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5年確定。

法院審理時,呂明亮辯稱,沒有委託吳慧貞買票,「坐牢也沒什麼」等語是出自好意,請吳慧貞去投案,吳慧貞為求自己脫罪,才會「硬咬我」。台中高分院不採信,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交付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5年,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另外,呂明亮已於去年2月被台中高分院判決當選無效定讞後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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