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被認罪」不算證據 台灣NGO:聯合國應譴責中國

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中國於昨(26)日晚間透過新華社聲稱台灣NGO工作者李明哲已經被以「顛覆國家政權罪」為由,遭到中國湖南省安全機關正式逮捕,並強調李明哲已認罪。對此台灣數個NGO團體共同發出緊急聲明,要求中國儘速依法通知李明哲家屬,並與台灣政府聯繫,同時呼籲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應就中國在李明哲案上侵犯人權的種種行為提出質詢並予以嚴正譴責。

台灣聲援NGO表示,如果中國現在才正式承認「逮捕」,而之前2個月的關押都不算是正式「逮捕」的話,中國「現在」就應該依照之前簽署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及「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於正式逮捕的24小時內依法「通報」台灣法務部與家屬,並讓當事人享有委任律師、接見、閱卷等基本中國法律保障。

中國的《刑法》第105條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是中國過去常用來鎮壓中國國內異議人士與維權律師的工具,中國將這樣的罪名套用於一個非中國國籍的台灣公民身上,顯示中國政府對於外國人權工作者的侵害已經越趨嚴重,值得更多其他國家的人權組織一起共同關注。

李明哲涉"顛覆國家政權罪" 遭中國逮捕

台灣聲援NGO認為,依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以及第54條:「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李明哲本身的「被認罪」或是「自白」,是在他已被限制人身自由或甚至是遭到酷刑「逼供」之下的「非自願自白」,並不能作為「證據」。

中國對於李明哲案至今所採取的措施,已經嚴重侵害李明哲的基本人權,也完全違背「禁止無理拘禁」、「無罪推定」、「公平審判」等國際人權法肯認之司法原則(世界人權宣言9-11條)。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即將於6月6日至23日於日內瓦進行會期,台灣聲援NGO強烈呼籲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應就中國在李明哲案上侵犯人權的種種行為提出質詢並予以嚴正譴責。

台灣聲援NGO也嚴正譴責中國以如此「大陣仗」的方式對待一個台灣社區大學的員工,並再次呼籲中國應懸崖勒馬,儘速依法通知李明哲家屬,保障李明哲的基本權益,與台灣政府進行有效溝通,莫再繼續與全球公民社會及人權基本價值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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