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度申請保外就醫被拒!癌囚病逝家屬提國賠 高院判敗訴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酒駕累犯詹姓男子因違背安全駕駛罪遭判9月,前年發監台北監獄,入獄前詹男已因食道癌三期開刀化療,家屬兩度申請「保外就醫」被駁回,直到癌細胞轉移才獲核准,但僅一週就病逝。家屬認為獄方失職害命,提告請求國賠。一審判矯正署、台北監獄須連帶賠償詹家163萬元,但高院認為獄方多次安排詹男門診、戒護外醫,已盡力照顧,今(25)日將原判決廢棄,逆轉改判免賠。

詹妻主張,詹男2015年1月進行食道癌手術與化療,同年3月31日入監後,病況急轉直下,經戒護至衛福部桃園醫院就醫時,醫師曾建議應回原就診醫院治療,因此於5月替詹男申請保外就醫,被北監以「尚未符合保外就醫條件」打回票。詹男從醫院返監後,病況持續惡化,家屬第二度申請保外就醫,被矯正署以「尚屬戒護外醫或移送病監方式可妥適處置之範疇」的理由駁回,直到7月,詹男因進食困難、身體極度衰弱,終於獲核准保外就醫一個月,豈料保外就醫後短短一週就病逝。

法院審理時,北監與矯正署主張無過失及違法,強調詹男入監後有醫師診療,如有需要可立即戒護就醫,已善盡對受刑人的照護,獄方對詹男的病況皆採必要措施,並無裁量怠惰等問題。

一審認為北監、矯正署確有過失,判兩機關須連帶賠償163萬餘元;案件上訴後,高院認為,《監獄行刑法》的保外醫治是基於保障受刑人生命權、醫療權,衡酌醫療需求、社會安全各項因素,並考量國家刑罰執行的公平與妥適,附條件暫時停止刑罰之執行,「並非受刑人權利」,因此受刑人罹病時,應先接受監獄內醫療,然後戒護就醫,最後才是保外醫治,以兼顧國家刑罰權實踐及受刑人健康權,並審酌北監多次為詹男安排監所內門診及戒護外醫,確實已盡力照顧詹男健康,處置並無過失,改判矯正署及台北監獄勝訴,免賠詹男家屬。可上訴。

台北監獄。取自北監官網

▲台北監獄。(圖/翻攝北監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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