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無管轄權 李明哲救援大隊:台灣政府應嚴正表態

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台灣社運工作者李明哲被中國政府以「顛覆國家政權罪」關押176天後,於昨(11)日在中國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並當庭認罪。對此李明哲救援大隊聲明,這是一場表演性十足的「審判」,此案不是「叛亂」而是「亂判」,李明哲應無罪釋放。

李明哲救援大隊認為,本次審判過程充分表明,李明哲和他的中國友人僅僅涉及以和平的言論關注及鼓吹中國人權及民主,從未進行任何暴力或武裝行為,而宣揚民主人權、組織結社均屬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和其他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中國在法庭上所舉出的「罪證」,包括發貼文四十條、組織社交媒體群組,都是人民行使基本權利的合法行為,應受國際人權法和中國憲法的保障。

在法律程序方面,中國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李明哲並非中國公民,今日在法庭上被控的行為,包括參加社交媒體群組、批評中國政府、倡導多黨民主等等,即便屬實,在台灣也無一構成犯罪,因此,中國法院對該等行為並無管轄權。

李明哲救援大隊強調,如果坐視中國政府以台灣法律所不處罰的行為對台灣國民定罪,將來所有台灣國民在台灣所實施的合法行為都可能受到中國惡法的處罰,這是台灣人民絕對無法接受的事。30多年來,台灣已經由威權走向真正民主,中國領導人若重蹈國民黨的覆轍,終將自取滅亡。

李明哲救援大隊也呼籲台灣政府,應該為全體國民主張權益,對兩國間關於刑事管轄權的爭端做出嚴正表態,以免所有台灣國民淪於中國刑事管轄。並希望台灣人民一起做李明哲的堅強後盾,將憤怒化為行動,共同參加9月17日的聲援李明哲人體排字行動,向中國政府及國際社會發出我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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