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童逃亡25年 惡狼過追訴期獲免訴

鄭姓男子民國80年間多次性侵鄰居10歲女童,雖然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審理期間逃亡至今,超過25年追訴權時效,彰化地方法院諭知免訴判決。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公布的裁判書,被告鄭姓男子民國80年7月到10月連續在自宅性侵鄰居10歲女童,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0年11月14日開始偵查,81年1月6日提起公訴,彰化地方法院審理期間,鄭姓男子逃匿,法院81年6月4日發布通緝。

性侵,傷害,家暴圖/翻攝自PIXABAY

▲鄭男性侵女童遭起訴後,逃亡25年超過追訴期,獲免訴判決。(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書指出,被告鄭姓男子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21條第2項之姦淫未滿14歲之女子罪嫌,但因鄭男逃匿,審判程序無法進行,案件追訴權時效106年4月7日完成,因已逾追訴權時效,於是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諭知免訴判決。

裁判書表示,鄭男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21條第2項姦淫未滿14歲之女子罪嫌,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追訴權期間為20年,但依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追訴權期間則分別為30年,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行為時,舊法對他較為有利,案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的舊法。

裁判書指出,本案追訴權時效20年,加計因通緝而停止時效進行達原定追訴權時效1/4,即5年期間,本案追訴權時效合計25年,案件追訴權時效106年4月7日完成,已逾追訴權時效,諭知免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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