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南投縣一名陳姓女子在一間牙醫診所擔任助理,楊姓老闆在教她使用儀器時,環抱住陳女,並從在她右耳旁吸氣,陳女隔天憤而辭職並控告楊男性騷擾,南投縣政府以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雇主得知性騷擾,卻沒「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處罰雇主楊男10萬元,楊男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並未性騷擾陳女,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檢方已起訴楊男,但因雙方和解,法院不受理,楊男辯詞不足採信,因此判決楊男敗訴。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判決指出,陳女前年4月1日任職牙醫助理,同月11日,楊男教導陳女使用X光儀器時,環抱住陳女並在他右耳旁吸氣,陳女當下並無反應,卻在隔天提出辭呈,並向警方報案。
南投縣府性別工作平等會於同年6月決議,雇主楊男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知道性騷擾,「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處罰楊男10萬元,楊男提起行政訴訟。
楊男卻宣稱沒有性騷擾,因此就沒有「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的義務,他聲稱當時只是教導使用儀器,陳女遲至隔天才用LINE宣稱被性騷擾;他打電話給陳女,陳女卻不接電話;楊男強調,他並無襲胸摸臀,教導中難免有碰觸,擔心陳女多心與誤會因此便用用LINE告知「妳誤會了」、「以後不會跟妳接觸」,未料,陳女卻把道歉之詞當成提告證據。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卻認為,「具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這項法律的本意,並不是爭辯性騷擾的真假,而是督促雇主啟動處理機制與糾正補救措施,避免被性騷擾的人,處於具敵意或冒犯的工作環境,因此判決楊男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