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違規食品廣告累犯 重罰可要求下架

記者楊晴雯/台北報導

違規廣告罰不怕?2017年食品廣告違規王「南極冰洋磷蝦油」,廣告內容提到避免血栓、血管內臟累積的油脂等詞句,涉及誇大不實,被罰71次,令外界不禁質疑難道是罰金過低,讓業者絲毫不在意?食藥署今天公告宣布,針對違規廣告累犯,按次提高基本罰鍰額度,可罰到逾百萬,並且銷售金額總計破千萬元,或危害人體健康,可要求業者停業、下架。

衛福部,WHA,世界衛生組織 圖/記者林敬旻攝

▲衛福部。(圖/記者林敬旻攝)

食藥署組長許朝凱表示,為遏止違規廣告影響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權益,統一處理違規食品廣告案件的裁罰,衛生福利部於今(7)日公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祭出四大處理作為。

許朝凱說明,此四大處理作為包含「提高罰鍰金額」:針對違規廣告累犯,於法定罰鍰額度內,按次提高基本罰鍰額度(違規第1、2、3、4、5次,分別以4、8、20、40、100萬元起算),並依「行為人故意違規」及「廣告內容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加權計算罰鍰金額。舉例:同一產品廣告一年內第5次違規(100萬元),業者故意製播誇大、易生誤解之廣告(加權×2),且廣告內容廣告整體表現明顯引起民眾錯誤認知者(加權×2),依前開規定每一行為最高即可處新台幣400萬元罰鍰。

若「再次違規得命業者停業」,許朝凱指出,明定同一產品經主管機關裁處後,再次違反廣告規定,且有「違規廣告刊播期間,該產品之銷售金額總計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或「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生人體健康之實害。」情形之案件,得處業者停業一定期間。

「再次違規得命業者歇業、廢止登記事項」。許朝凱強調,明定同一產品經主管機關裁處後,再次違反廣告規定,且有「違規廣告刊播期間,該產品之銷售金額總計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或「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人於死。」情形之案件,得處業者歇業、廢止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情節重大應命業者停止產品販售及刊登更正廣告」。許朝凱表示,明定有「違規廣告宣稱醫療效能,經衛生主管機關裁處仍未停止刊播。」或「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生人體健康之實害或致人於死。」情形的案件,得認定為情節重大,衛生機關應命違反廣告規定業者,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違規廣告產品,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於原刊播的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的更正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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