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單「超過舉發期限」!男拒罰6百元再上訴 訴訟結果出爐

記者夏邦明/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劉姓男子前年把車違停在高雄市一處人行道,收到600元罰單,發現警方的舉發通知單送達裁決機關時,超過3個月舉發期限1天,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罰,來看打法庭如何判定。

▲根據法律規定,違規停車舉發通知單有3個月的舉發期限。

民眾違規停車在路邊,或是將車直接大喇喇停在人行道上,類似交通違規躲不過警方法眼。只是就有民眾發現警方的舉發通知單送達裁決機關時,剛好超過3個月舉發期限,超過整整1天,要求撤罰。

▲劉姓男子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後,送請最高行政大法庭依然裁定開罰。

原來高雄市一名劉姓男子2年前年11月3日被民眾檢舉違規停車,直到隔年2月4日才收到舉發罰單,認為超過3個月舉發時效,提起行政訴訟卻敗訴,送請最高行政大法庭裁判;如今裁定出爐,依行為時的舊法,超過3個月不得舉發的規定,應該以處罰機關受理日,也就是收到日為基準,還是依法開罰。

提醒民眾要是不想被開單,別心存僥倖,唯有遵守規定才能躲過警方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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