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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看懂!王力宏夫妻財產分配 1+1除以2原則仍有變數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李靚蕾和王力宏離婚後,夫妻財產如何分配,引發不小討論,但關鍵恐怕還是在雙方的婚前協議內容。(圖/翻攝畫面)

▲李靚蕾和王力宏離婚後,夫妻財產如何分配,引發不小討論,但關鍵恐怕還是在雙方的婚前協議內容。(圖/翻攝畫面)

雖然李靚蕾決定不對王力宏父子提告了,除了王力宏答應要給的豪宅等,夫妻財產分配勢必又會暗潮洶湧。律師余淑杏表示,雙方雖然在美國結婚,但效力台灣承認,僅財產分配上有些許不同,依美國的法律,李靚蕾還不一定能以1+1除以2的方式獲得財產。

余淑杏表示,當事雙方均為美國籍且在美國登記結婚,婚姻效力仍會受到台灣承認,但是否可以在台灣提出離婚、剩餘財產分配或侵害配偶權訴訟,則須分別討論。

另根據涉外民事訴訟法規定,結婚、離婚與夫妻財產制適用法律的優先順序依次是夫妻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之法律,例外是關於不動產的處置,會優先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

在美國離婚的財產分配方式,需視當事人在哪一個州登記結婚,遵從該州的法律規定,而各州的婚姻財產制度又可大致分為適用衡平財產制(Equitable Property)與共同財產制(Community Property)兩種。

李靚蕾與王力宏在美國紐約州登記結婚,紐約州採行的是衡平財產制,配偶可各自保有個人財產,但如果財產登記在雙方名下或有特別約定,則屬於共有財產,可細分為3種選擇,普通共有(Tenancy in Common)、聯合共有(Joint Tenancy)、共同共有(Tenancy by the Entirety)。

通常最需要處理的就是共同共有財產,法院對於財產的分配方式會有較大的決定權,可根據衡平法則,依照個人對婚姻關係的貢獻程度,調整分配比例,不一定是50/50。

而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州,要先區別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婚前財產屬於配偶各人獨有,婚後賺取的財產與婚後產生的債務,則會被認為是配偶雙方共同創造,歸屬雙方共有,且比例均等,即便一方在婚姻中賺取較多財產或債務,離婚時財產分配仍以50/50為原則。

但如果配偶一方在婚姻中因繼承或受他人贈與而獲得財產,雖是婚後產生,可例外不計入分配,由取得的一方單獨保有。

回來看台灣。如果配偶婚後沒有特別約定採共同或分別財產制,原則上都適用法定財產制,除非財產有約定共有或登記於雙方名下,否則不論婚前或婚後,雙方都各自保有財產,因此任一方皆可單獨處分其婚後財產,無須經過他方同意,只是婚後的財產可於離婚時進行分配。

至於計算方式,雙方婚後財產扣掉債務的餘額各自計算出來後,(自己的餘額+配偶的餘額)/2=基準值,意即每人最終可以獲得的財產。

餘額大於基準值的一方,要將多出來的部分分配給對方,使雙方最終取得的財產價值相等。不過根據新修民法第1030-1條第2項規定,若婚姻中一方對婚姻無貢獻,導致平均分配財產顯失公平時,法院可調整財產的分配額。另外若當事人擁有海外資產,也可以一併列入分配,只是當事人需舉證海外資產的存在。

同樣的,婚後因繼承或受贈與獲得之財產仍由配偶一方單獨保有,不必列入分配。

另外余淑杏提醒,雖然美國結婚的效力受台灣承認,但不代表可以直接在台灣提出侵害配偶權的告訴。關於跨國的侵權案件,原則依侵權行為地法,除非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才例外依最切之法律。因此當事人如希望在台灣提告侵害配偶權,需證明該行為發生在台灣,才能夠適用台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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