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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遭囚轟500發BB彈截3趾 二審改認非重傷害沒補助

記者李忠憲/彰化報導

單親少年打工遭囚虐,遭逼吃屎打BB彈當活靶,腳趾還截三根。(圖/翻攝自加害者臉書)

▲單親少年打工遭囚虐,遭逼吃屎打BB彈當活靶,腳趾還截三根。(圖/翻攝自加害者臉書)

彰化17歲羅姓少年不捨越南母親獨自賺錢養他,2019年10月跟著詹姓老闆做鐵工,豈料卻遭囚禁3個月,並遭詹男及黃男凌虐,全身被500發以上BB彈打到皮開肉綻,逼吃狗屎、喝狗尿,致使少年右腳3趾被迫截肢,二審雖認定是殺人未遂判刑,但卻罕見認定非重傷害,上訴最高法院也駁回定讞。羅少母親表示,由於沒認定重傷害,政府補助一毛錢也領不到。

據了解,詹姓老闆與黃男囚禁羅姓少年期間,以「懲罰」之名找樂子,將羅姓少年綑綁在椅子上,持空氣槍猛轟,造成全身鈍瘀傷。二人又自製電擊「刑具」對他電擊3至4小時,除造成他右手電擊傷,右腳3根腳趾也因此遭截肢。

彰化地院根據醫師鑑定,認為詹、黃2人構成重傷害,依法判刑。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卻認為,下肢「重傷害」是指「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或「其他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另外,「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認為,「兩下肢的『全部腳趾』欠缺」才屬「嚴重減損」,最後只認定是「傷害」,推翻原審重傷害,依殺人未遂等罪各判詹11年10月、8年8月,最高法院也於本月1日駁回上訴。

對於判決結果,羅母無奈表示不會再上訴,尊重司法。她表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有規定,重傷害可獲最高40萬元醫療補償費,最高100萬元勞動力減損補償以及最高40萬元精神慰撫金,如今因為法院認定非重傷害,這些都沒了。兒子目前仍在住院治療,病況已有起色。如果住院達半年以上,就有資格拿到重大傷病卡,多少可減輕經濟負擔,另外她也將對詹黃2人提起民事賠償。

法界人士則認為,3根腳趾截肢沒構成重傷害,確實與社會期待有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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