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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陋習!今起正常工時外值日夜 都得視為「加班」

勞工正常工時以外值日夜,自元旦起都算加班。(示意圖/資料照)

▲勞工正常工時以外值日夜,自元旦起都算加班。(示意圖/資料照)

過去雇主會在工作時間外要求勞工「值日夜」,以往都認定與日常工作有別而不算工時,但民國111年元旦起,都將回歸勞基法,工時以外的值日夜都將視為加班。

勞動部過去曾訂定「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但從111年1月1日起開始將停止適用。

勞動部表示,過去有部分公司會在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包含處理緊急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等,由於過去認定勞工在值日夜的態樣有別於平日的工作,因此都沒有認定值班為工作時間。

不過,隨著工作型態轉換,以及考量勞工在值班時不論空間與時間上都難脫離雇主的指揮監督,因此「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從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也就是說,從元旦開始,雇主如果有讓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一律認屬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

勞動部提醒,如果雇主違反規定,恐涉及勞基法未給付加班費、輪班間隔不到11小時或是違反7休1等規定,可開罰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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