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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 威權時期沒收財產須原物返還、提高死亡賠償金額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通過促轉條例修法,促轉會在院會後記者會上說明。(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院會通過促轉條例修法,促轉會在院會後記者會上說明。(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院會今(13)日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未來沒收財產原則上原物返還,無法返還者以金錢賠償折算,另外也提高死亡賠償金額,賠償金額由過去的600萬元提高至1200萬元。

為彌平威權統治時期,包含司法、行政措施之國家不法行為所致人民損害,行政院院會今日通過促轉會擬具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促轉會表示,現行促轉條例規定應平復國家不法,只限於司法不法判決,因此修正促轉條例第6條,將平復國家不法行為的範圍擴大,把公告立法撤銷的司法不法範圍擴及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所為的不法處分,且增訂行政不法的確認。另外,為讓公告撤銷的案件被害者或家屬的權利回復有明確法源依據,這次也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

促轉會並表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主要有幾項重點:一、提高賠償金額:(1)死亡賠償金額由過去的600萬元提高至1,200萬元。(2)人身自由之基數制從舊制每基數10萬元,提高至每基數12萬元~17萬元;賠償金額上限,從590萬元提高至1,139萬元。

二、差額請求權:對於過去已依法受領賠(補)償金的被害者或其家屬,先依本條例計算新賠償金,並扣除過去受領的金額,若有差額,再給付該差額。如此賠償金額計算規劃,既是保障過往申請當事人或其家屬的權益,也是避免雙重受償。

三、首次整體進行沒收財產權利回復:公有財產如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情形;或第三人曾參與國家不法行為而不當取得財產時,返還予人民。若非以上情形,則以金錢賠償為之,賠償金額係將各項財產,分別用相當於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土地)、重建價格(建物)或現值(動產)來計算價值總額,再進行比例調整。同時,本條例規劃由行政院新設「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辦理此項任務。

這兩部草案,歷經去年促轉會委員會議通過,接著進行20天的草案預告,以收集各界意見。20天經過後,促轉會針對收集到的意見進行相關之研議,並於去年5月中旬函報行政院。在7次行政院審查會議中,相關機關協調溝通,提出各種建議,終於在今天通過行政院會。接下來,草案會送往立法院審議,促轉會將持續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屆時也會向大家報告修法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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