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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期間上班 除夕至初三須給「加倍工資」!

年節將至,勞基法規範除夕至初三是國定假日,雇主若要勞工出勤,必須給加倍工資。(示意圖/中央社)

▲年節將至,勞基法規範除夕至初三是國定假日,雇主若要勞工出勤,必須給加倍工資。(示意圖/中央社)

農曆春節腳步近,今年連假多達9天,勞動部今(14)日說,除夕至初三是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假、給薪,若要勞工出勤,必須給加倍工資,也籲若發薪日適逢春節,雇主可以提前發薪。

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除夕、初一至初三是國定假日,勞動部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果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民間企業如果是以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可能希望能調整為9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在完備「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將22日的休息日與2月4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

勞動部表示,如果經過調整,2月4日將成為勞工休息日,雇主到時如再有需要勞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如果公司已經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形成9天春節連假,而雇主要求勞工在春節出勤時,工資該如何支付?勞動部以一名月薪為新台幣3萬6000元的勞工,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來說明。

勞動部表示,如果勞工在31日至2月3日出勤,這幾天的性質為國定假日,勞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得出一日為1200元;若是在2月4日及2月5日出勤,性質為休息日,出勤加給規定為前2小時是1又1/3,後6小時為1又2/3的方式給薪,得出一日加給為1900元。

至於2月6日,因性質為例假,因此除非是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雇主不可以讓勞工在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也建議,今年春節連假可能適逢部分事業單位發薪日,呼籲雇主在可能的範圍內,儘量在假期前提前發放薪資,讓勞工可以歡喜過年;至少,也要按照原定的日期,準時轉帳入戶,才符合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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