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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女提分手慘遭囚貨櫃屋性侵 激烈抵抗撞傷自己才逃狼爪

記者王宣晴/台南報導

台南地院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張男4年2個月徒刑。(圖/資料照)

▲台南地院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張男4年2個月徒刑。(圖/資料照)

台南一名張姓清潔工跟女友透過臉書認識有肢體障礙的小蘭(化名),張男不滿小蘭在2人發生性行為後有意疏遠,竟透過女友約出談判,將小蘭囚禁在台江大道的貨櫃屋中要求發生最後一次性行為,小蘭極力抵抗受傷才逃出狼爪,最後在家人陪同下驗傷提告,台南地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張男4年2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男曾犯下妨害性自主案件入監服刑,出獄後在2019年認識女友的女網友小蘭,小蘭也稱呼張男為「姐夫」,張男要求小蘭下載定位APP,藉此得知小蘭工作地點及住處,2人關係日漸親密,也因此發生性行為,但小蘭不願介入張男感情,決定疏遠,引起張男不滿

前年9月,張男透過不知情的女友將小蘭約到台江大道的貨櫃屋談判,小蘭要求張男不要再到公司及住處打擾,張男竟將小蘭關進貨櫃屋中,要求發生最後一次性行為,小蘭極力抵抗,因此撞傷頭部、背部及膝蓋,張男見狀罷手離去,女友到場才開門釋放小蘭。

小蘭返家後在家人的陪同下驗傷提告,張男則否認犯行,辯稱小蘭傷勢是自己發脾氣時撞傷,當天他親吻小蘭後見她沒有反應,並未發生性行為。台南地院審理認為,張男有妨害性自主前科,該罪執行完畢並未因此尊重他人性自主決定權,竟對弱勢、肢體障礙的小蘭再犯同類型犯罪,滿足私慾。

法官認為,張男更對小蘭長時間拘禁、企圖為強制性交犯行未遂,造成小蘭心理及精神上的陰影及痛苦。且張男犯後否認犯行,未具悔意,犯後態度不佳,考量智識、家境等一切情狀,判處4年2個月有期徒刑,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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