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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餐女慣犯「1個月吃3攤」壽司吃完換燒肉!要關30天

記者羅欣怡/新竹報導

施姓女子前往燒肉店吃霸王餐,法官發現同月已經是她第3次吃飯不付帳。(圖/品牌提供)

▲施姓女子前往燒肉店吃霸王餐,法官發現同月已經是她第3次吃飯不付帳。(圖/品牌提供)

一名施姓女子2020年10月在新竹大遠百燒肉店用餐,總計點了725元的餐點,餐後竟東西收一收躲到廁所,被店員發現要求付款,施女在ATM領錢時顯示戶頭存款為0元,才坦承自己根本沒錢;新竹地院審理發現,她在同月也曾在桃園吃霸王餐,依《詐欺罪》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施女否認有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是警察、法官約她在那邊吃飯,他們有承諾要幫忙付錢。施女的律師則主張施認為朋友會來付款,應無詐欺取財主觀犯意。且施患有精神困擾,判斷能力與常人有異,請法官審酌犯罪情節輕微,從輕量刑。

燒肉店店員出庭時表示,施女原稱還有一名朋友要來,但最後都只有施女一人,她點了599元吃到飽套餐,單點60元的奶酪,加上服務費共計725元,餐後把隨身物品拿走躲到廁所內,她和同事就在廁所等對方出來,施女稱身上沒錢要去提款,但插卡後螢幕顯示帳戶是0元,就連信用卡也無法交易,施女打電話給家人,也都沒有人來付款,最後只能報警。

法官查出,施女早在兩週前分別前往桃園地區不同家連鎖壽司店用餐,也都沒有付錢就離開,遭桃園地院判刑確定,可見施女「至少」同一月份吃3次「霸王餐」,且從頭到尾只有她一人食用,並無所佯稱有朋友會來。

另外,施女在本案東窗事發後,還是可以假意配合拿信用卡、提款卡及打電話請人幫忙,讓自己免於立即遭追究吃「霸王餐」的責任,因此認為施有相當避免逮捕的能力。

法官認為,施女正值壯年,不用正途獲取財物,竟隱瞞買賣交易有無資力的重要事項,利用多數店家餐後結帳的機會吃「霸王餐」,且迄今分文未付,造成店家財產損失,與破壞對客人的信任關係,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審酌依《詐欺罪》將判處拘役30日,易科罰金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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