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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一廣場/修法下架抹黑文宣!方向對仍可補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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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胡文琦

針對今年底即將舉辦的地方九合一大選,為了遏止抹黑文化,避免「不實廣告」企圖影響選舉罷免等結果,日昨,民進黨立委羅致政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規定「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對不實內容競選或罷免廣告」,「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如不下架者,則可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怠金,並且按次連罰。

立委羅致政提修選罷法第26條修正草案,對於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規定,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圖/羅致政粉絲團)

▲立委羅致政提修選罷法第26條修正草案,對於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規定,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圖/羅致政粉絲團)

據悉,根據提案的內容,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提供數位通訊傳播服務者、網際網路業者或其他媒體業者等,於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所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如認涉有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情事」,並有侵害其權利或影響選舉罷免結果之虞者,「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云云。

坦白說,綠委羅致政的用意確實良善,但套句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可能暗黑人性,草案極有發生「橘逾懷而為止」的半調子狀況。首先,草案所指刊播之競選或罷免廣告,指「因付費」而發布、推薦或推廣之所有資訊,「不包括個人所發布而未收取費用之內容規定」,已為可能的倖進之徒「開了巧門」可以卸責;其二,倘若不是上述的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難道不能基於公平正義來舉發不法?

其三,果若真想達成弊絕風清、光明正大的選賢與能,草案所謂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亦存有「為德不卒」的執法迷思,因為,既然是抹黑不實的「假新聞」了,難道還應有彈性的「得」而不是「應」的空間?莫非還想間接達成「負面宣傳也是一種宣傳」的效果?其四,關於法院應於收到聲請起48小時內裁定的「效率」,則應考量確認法院究竟有無此一「專業量能」?這樣,方能讓羅委員的善意可以真正落實。

《作者簡介》胡文琦,前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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