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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鵬入獄756天假釋後「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不受理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高志鵬認為刑事訴訟法多項法條違憲,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圖/中央社)

▲高志鵬認為刑事訴訟法多項法條違憲,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圖/中央社)

前立委高志鵬因涉收受業者賄賂50萬元,被判刑4年6月定讞,2021年獲得假釋,同年12月30日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等條文,以及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皆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公平審判原則。不過憲法法庭仍裁定不受理。

高志鵬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第18條、第379條第2款,第398條第1款,第420條第1項第5款,以及第441條、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等規定,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與公平審判原則,因此於2021年12月30日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不過憲法法庭認為,高志鵬對於刑事訴訟法的不足之處,並沒有具體說明。而依最高法院回函,當時高志鵬案件終局分案時,分案實施要點的第9點第1項第2款都還沒公布,該案不適用,也與聲請釋憲要件不服。至於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法官曾參與前審判決者」是否違憲部分,將另行審理。

高志鵬被控於2006年間,因東豐閣申請續租台中市早新段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案,接受東豐閣負責人陳朝雄等人請託,於2007年1月、3月間,邀請時任國產局局長郭武博、副局長蘇維成到立院辦公室溝通。最後國產局同意續租申請,而高志鵬也拿到50萬元「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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