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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兄弟爭產凸顯「立遺囑好難」 律師:公證遺囑很重要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律師認為,避免家族成員因為遺囑問題起糾紛,公證遺囑是最好的方式。(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律師認為,避免家族成員因為遺囑問題起糾紛,公證遺囑是最好的方式。(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四子,現任星宇航空董事長張國煒,14日正式接下立榮航空董事長職務,被外界視為回歸長榮集團,而張國煒與家族的遺產爭議也又再度被提起。律師林智育認為,無論是不是豪門,其實都應該正視「遺產分配」問題,預立遺囑不僅有必要,「公證遺囑」更能保障遺產按自己的方式處置,降低家族成員間的爭執。

林智育表示,《民法》第1189條規定,法律限定遺囑形式只能以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5種為之。只要符合法定要件,5種形式用哪1種都可以。只是許多遺產分配爭議案件中,爭點大多在於「是否確實是立遺囑人本意」,因為死無對證。避免出現這樣的爭議,5種形式中的「公證遺囑」效果最佳,因為不僅遺囑內容具有強制執行立,立遺囑人還能指定心中屬意的公正人士或親屬,擔任遺產執行人,依照遺囑內容作妥善處理。

且公證遺囑僅需要2個要件便可進行,一是需要2名以上見證人,二是立遺囑人需要在公證人面前口述大致的遺囑內容。由公證人以及見證人見證後,始具備遺囑效力。

不過也必須注意立遺囑人不能有言語表達困難狀況,畢竟「口述」須使用言詞表達,不能用其他舉動代替。假設立遺囑人因生病在言語表達上出現困難,例如僅能以點頭、搖頭或手勢示意,就和法律規定的「口述」不符,因此遺囑需要在意識清醒時候就預立,相當重要,且見證人也不能和公證人有任何利害關係,見證人在立遺囑中途也不能先離開。具備以上要件,公證遺囑就完全能依照立遺囑人的遺志,發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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