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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是否構成累犯及加重其刑應由檢察官主張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27)日裁定,被告構成累犯的事實及應加重其刑的事項,應由檢察官主張並指出證明方法,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才能作為論以累犯及加重其刑的基礎。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是否構成累犯及加重其刑應由檢察官主張。(圖/中央社)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是否構成累犯及加重其刑應由檢察官主張。(圖/中央社)

全案起於,張姓男子涉嫌開槍尋仇,遭起訴殺人未遂等罪,但檢察官在起訴書中並未請求法院對張男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法院審理時,檢察官也沒有主張張男是否為累犯及是否應加重其刑。

一、二審法院均自行認定,張男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而入監,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判刑6年2月。張姓男子不服,上訴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刑八庭受理上訴後,認為累犯與加重其刑是否應先由檢察官舉證,再由法院踐行調查與辯論等法律見解存有歧異,經徵詢其他各庭,認為仍有歧異,因此提案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刑事大法庭今日對此做出裁定,認為法院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序上應先由檢察官主張被告構成累犯的事實,以及應加重其刑的事項,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法院才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並作為是否加重其刑的裁判基礎。

新聞稿指出,如果檢察官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時,可以認定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或有加重其刑的必要,因此法院不予調查,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未違法。

大法庭裁定並指出,本裁定並無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本裁定宣示前,各級法院的裁判如不符本裁定意旨,無法援引本裁定做為上訴或非常上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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