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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省荷包 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提高1萬元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110年度已調高為19.2萬元,較109年度18.2萬元增加1萬元,今年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適用。

每一申報戶的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總額,超過全戶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額及扣除額(標準或列舉、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部分,就是基本生活費差額,可以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保障納稅者為維持自己與受扶養親屬享有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舉例:申報戶為4口之家,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基本生活費差額可減除,如110年度的所得額、免稅額及扣除額皆與109年度相同的情形之下,110年度可列報減除的基本生活費差額,會比109年度多4萬元,如以適用稅率5%計算,110年度的減稅利益為2,000元;以適用稅率12%計算,減稅利益為4,800元;以最高適用稅率40%計算,減稅利益為1.6萬元。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較去年增加一萬元(圖/業者提供)

▲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較去年增加一萬元(圖/業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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