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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立院三讀修正《地制法》 配偶姻親不得代理地方首長

記者黎冠志/台北報導

立院三讀修正《地制法》,配偶姻親不得代理地方首長。(資料圖)

▲立院三讀修正《地制法》,配偶姻親不得代理地方首長。(資料圖)

立法院今(10日)三讀修正《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明定未來縣市首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的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人的配偶、前配偶、四等親內的血親,以及三等以內的姻親關係。此次修法並未觸及縣市升格、村里長從「無給職改為有待遇」等條文。

現行地方首長因辭職、去職、死亡、停職等原因出缺時,由地方機關派員代理,但因並未就代理員的身份或資格進行限制,實務上出現代理人選為原地方首長的配偶或有血親關係,例如新竹縣竹東前鎮長羅吉祥2018年地方選舉時,因違反《選舉罷免法》遭判刑,依法停職,新竹縣政府指派羅吉祥妻子張順朋代理,產生諸多爭議,造成社會觀感不佳。

為減少代理人資格問題,立法院三讀修正《地方制度法》,明定未來直轄市、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的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以及三親等以內的姻親關係。另外,為了保障原住民族地區的參政權益,三讀條文明定,山地鄉鄉長若辭職、停職、去職或死亡,派任的代理人也應具備山地原住民的身分。

內政部稍早也表示,相當感謝立法委員及朝野黨團的推動,讓這次修法順利通過,將有助於促進地方廉能治理,符合社會各界期待。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也通過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依法派員代理者也需要具有山地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益。此外,配合檢肅流氓條例廢止,刪除地方行政首長及村(里)長因犯該條例被留置而停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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