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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女大生穿背心 新北績優警爆查身分下秒私訊:想當朋友

記者李依璇/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女大生日前在臉書爆料,指2019年時曾被新莊分局的員警盤查,對方還問「為何穿這麼清涼?要去哪裡」等語,她雖認為不舒服,但仍交出身分證,沒想到事後該警竟私訊她的個人臉書及Instagram搭訕。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今在臉書批評,警察濫用國家公權力蒐集民眾個人資訊,搭訕女性甚至是性騷擾,警政署應該積極調查,不要讓少數人的不當行為,影響民眾對警察的信任。

女大生指出,新莊一名員警盤查她不久後就肉搜私訊。(圖/取自IG直男行為研究社)

▲女大生指出,新莊一名員警盤查她不久後就肉搜私訊。(圖/取自IG直男行為研究社)

女大生透過臉書指出,2019年8月6日凌晨1點,她獨自一人走在路上準備去找朋友會合,途中遇到警察攔查,請她交出身分證,並詢問為什麼穿那麼清涼、要取哪裡等語。女大生感到不舒服,但因是警察還是交出身分證,沒多久就分別在臉書及Instagram收到私訊「我是剛剛盤查妳的警察,不介意的話可以當個朋友^^」、「我是剛剛盤查妳的警察,妳覺得可以交朋友再加吧!」。

她直言,警察使用自己的公權力盤查想認識的女生,看了身分證再去搜尋社群媒體搭訕,令人越想越不舒服,雖然是個案,但還是讓她非常震驚「怎麼會有這種事情」。

對此,邱顯智今日也批評,曾有多名女性和新莊分局的員警指出,這名警察過去在新莊分局服務,已經有多名女同學遭到他假盤查、真搭訕,卻因為績效好,儘管被檢舉投訴也未遭法辦。

邱顯智批評該員警「已經是犯罪行為」,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經當事人同意,或者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第16條也明文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只有在列舉的例外狀況,才可以作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他表示,搭訕,當然不會是合法的使用範圍。事實上,連合法盤查的理由都不是,該員行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更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呼籲警政署積極調查,避免影響民眾信任。

對此,新莊分局低調表示,女大生所指事件發生於3年多前,詳細情況仍需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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