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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校長涉賣假論文、假學歷判13年 興訟抗解聘敗訴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黃天一被控和妻子販賣假學歷、假論文,獲利超過3500萬。(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黃天一被控和妻子販賣假學歷、假論文,獲利超過3500萬。(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專任教授黃天一,被控在擔任私立南榮科技大學校長期間,涉嫌販售假學歷、假論文,獲取超過3500萬餘元利益,一審被判刑13年,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2年,還因此被教育大學解聘。黃男不服解聘,提起行政訴訟。不過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黃男敗訴確定。

根據判決,任職教育大學的黃男於2012年借調南榮科大擔任校長。卻自2014年起,與妻子對外誆稱不用上課、寫論文,可取得教育部認證及哥斯大黎加英培爾大學等學位,或專業證照等,販售假學歷。證照1張2萬元,學士學位10萬元、碩士40萬、博士70萬元。

另又涉嫌誆稱可提供「論文」,助通過著作升等審查,並替校內5名講師,以假學歷、假論文護航升級至助理教授。種種使得黃男夫妻總不法獲利多達3500萬餘元,被檢方聲請羈押、起訴。

一審黃男被依貪瀆等罪,判刑13年,不得易科罰金;另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2年。黃妻則被判刑3年。案件上訴二審中。而台北教育大學在黃男被起訴後,認定黃男違反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教師法等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解雇。

黃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強調依教師法規定,需判刑確定始得解聘或停聘等,全案上在二審審理中,應採無罪推定,且檢方起訴內容與事實並不符。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為,依教師法第14條等規定,檢察機關查證屬實、情節重大或一審判決有罪者,可直接由教評會審議解聘否。黃男被檢方起訴、一審被認定有罪,已嚴重影響校譽,情節重大,校方解聘於法有據,駁回訴訟。最高行駁回黃男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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