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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一、二審法官出現同1人 人權協會呼籲應迴避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中華人權協會認為,二審法官曾是一審同一案合議庭成員,應迴避。(圖/資料畫面)

▲中華人權協會認為,二審法官曾是一審同一案合議庭成員,應迴避。(圖/資料畫面)

一名投資公司負責人鍾姓男子因涉違法炒作台灣存託憑證(TDR),一審被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刑18年。鍾男不服,上訴二審,卻發現,二審法官曾參與一審審理,恐有不公情事,聲請法官迴避,但被駁回。鍾男因此向中華人權協會陳情。協會認為,司法院應以最嚴格標準正視此爭議,畢竟,迴避制度是確保獲得公平審判的基礎。

中華人權協會發出新聞稿表示,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證交法,判決鍾男18年有期徒刑。上訴二審,卻發現二審法官也是當時一審合議庭的成員,曾裁定鍾男以5000萬元交保,現該法官至二審,恐早有不利被告之心證,使被告無法獲得公平的審級救濟機會。

協會表示,刑事訴訟迴避制度即維持審判之公平,保障人民訴訟權、司法人權,嚴格要求法官,不對所審理的案件、被告,存有讓何偏見,落實無罪推定公平審判要求,因此如此案不同審級卻是同一法官審同一案,恐心證遭汙染,做出對被告之不利裁判,都應該迴避審理。

民主法治國家均嚴格要求法官若有提早接觸過犯罪事實,或主觀上對犯罪事實有先入為主認定等情形,都須迴避其後的審判程序。高等法院人數並無不足,更應迴避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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