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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虐死3歲兒 南投夫妻各判14年、4年定讞

南投縣林姓男子、徐姓女子涉凌虐3歲大的兒子,林男更將男童凌虐致死。二審判處林男14年徒刑、徐女4年徒刑,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南投夫妻凌虐3歲大的兒子,林男更將男童凌虐致死。(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南投夫妻凌虐3歲大的兒子,林男更將男童凌虐致死。(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歷審判決指出,林男、徐女為夫妻,2人育有1對雙胞胎,但3歲大的小兒子發展遲緩,原由林男的母親照顧。民國109年12月底,因林母生病,小兒子改由林男與徐女照顧。

林男、徐女因小兒子適應不良、無法完整表達大小便而經常弄髒褲子,因此時常在南投市住處毆打男童,或以手推頭部撞擊牆壁、地板或桌腳成傷,甚至以「狗」及「啞巴」等侮辱性言語稱呼男童。

110年3月間某日起,林男、徐女將男童關在浴室生活,以不同方式凌虐;同年月21日上午11時許,因男童未聽從要求且哭鬧不休,林男在浴室毆打男童並大力推擠,造成男童後腦撞擊浴室牆壁,造成急性腦出血並陷入昏迷,送醫治療多日傷重不治。

一審南投地方法院審理時,認定2人涉共同凌虐致人於死罪,判處林男及徐女各14、12年徒刑。

案經檢方與徐女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二審參酌林男、徐女2人平日談論男童的表現及討論如何處罰的LINE對話紀錄,僅至110年3月3日為止,且無證據證明徐女於男童頭部重創當天曾進入浴室參與凌虐男童,殺人部分無罪。

二審認定林男涉凌虐致人於死罪,判處14年徒刑;徐女犯對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罪,處有期徒刑4年。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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