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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與翁茂鍾不當宴飲案 二審加重力道判撤職、停用1年

記者李依璇/台北報導

石木欽。(資料照)

▲石木欽。(資料照)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長石木欽,與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涉不當飲宴案,職務法庭一審認為石木欽明顯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應受懲戒。而按石木欽任職期間月俸29萬餘元計算,得挨罰一共約354萬元。全案上訴二審,合議庭今(2)日加重懲處力道,改判石木欽撤職,停止任用1年。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為,石木欽任職高等法院院長期間,分別於2008年間、2015年、2016年間,先透過妻子以兒子名義購買由翁茂鍾經營的聯亞公司100張股票,再陸續出售,明顯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而石木欽多數行為在法律規範不明確狀況下,不適用修正前及修正後法官法規定,以「從舊從輕」原則,判處法定最重之罰款。

監察院代表陳先成(右)與律師洪偉勝(左)。(中央社)

▲監察院代表陳先成(右)與律師洪偉勝(左)。(中央社)

案經上訴二審,職務法庭8月16日召開言詞辯論,石木欽認為,他接洽兒子於2008年買進聯亞股票,這部分有違失,但已經過7年多,追懲時效已完成, 兒子於2015年、2016年在集中市場處分聯亞股票屬於個人行為,與他沒有任何關係,「明顯是先射箭再劃靶,找理由處罰他」。

而監察院代理人、律師洪偉勝則主張,過去法官騷擾助理被罰縫一年,政務官因男女關係不當也有被撤職紀錄,石木欽的情形更嚴重,但一審判決過輕,應於二審加重懲戒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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