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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賠30萬!狂戀少婦性交10次 他被警告仍喊寶貝

記者楊忠翰/台中報導

林男交往余姓少婦並發生10次性行為遭判賠30萬元。(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林男交往余姓少婦並發生10次性行為遭判賠30萬元。(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台中市1名21歲林姓男子,先前結識育有2子的余姓少婦,隨即猛烈追求對方,2人進一步開始交往,還發生10次性行為,余女丈夫發現後,為了家庭選擇原諒,要求妻子回歸家庭;孰料,林男仍未放棄,還傳送「最愛的是妳」等訊息給余女;法官認為,林男嚴重破壞婚姻,判他應賠償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余夫主張,他和妻子結婚近10年,2人育有2名小孩,原本婚姻幸福美滿,林男明知妻子已婚,今年2月仍決定交往,並在各自住家發生5次至10次性行為,明顯侵害配偶權;他發現婚姻遭人介入,為了家庭選擇原諒,僅要求妻子回歸家庭,不得再與林男聯繫,但林男獲悉後並未放棄,反而繼續與妻子維持情侶關係。

余夫指出,林男多次傳送訊息給妻子,內容提及「妳的姓名貼要貼在誰身上,是由妳來決定好嗎」、「我放不下的一直都是妳,最愛的也是妳」、「寶貝我愛妳」等字句,導致他無法挽回婚姻,今年5月以離婚收場,遂對林男提吿求償80萬元。

林男應訊時坦承犯行,並表示對方求償金額過高,自己有意願向余夫道歉,加上雙方經濟狀況差距甚大,應以10萬元為合理;法官認為,余夫提出對話紀錄為證,足見林男確實侵害其配偶權;林男與余女交往僅數月,但余夫為了挽回家庭,曾給過2人機會,林男答應不再破壞家庭,卻又持續與余女交往,嚴重破壞對方婚姻,亦影響2名小孩身心,考量林男年僅21歲、月入不到3萬元,父親身體不好無法工作,他需要負擔家中經濟等條件,判他應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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