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到1個月…人夫秒約小三衝摩鐵激戰 狂拍性愛片急喊「記得收回」

社會中心/蕭宥宸報導

阿君婚後不到1個月就找小三蓉蓉去開房。(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阿君婚後不到1個月就找小三蓉蓉去開房。(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桃園一名人夫阿君(化名)與老婆小芳(化名)前年底結婚,但婚後不到1個月,阿君就跟小三蓉蓉(化名)到旅館開房間,還用手機拍下性愛影片做紀念。事後小芳抓包阿君跟蓉蓉互傳「腰好猛」、「有無進去」等鹹溼訊息,婚外情因此曝光。最終法院判決蓉蓉應賠償20萬元慰撫金給小芳。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阿君跟小芳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結婚,2人育有1子。事隔不到1個月,阿君同年12月28日就找蓉蓉去旅館開房間;後來2人又被小芳逮到隔年1月3日、4月4日都有約。

小芳還發現,阿君每次跟蓉蓉辦事時,都會掏出手機錄下性愛影片,並拍不雅照,事後還會傳給蓉蓉一起回味,互傳「有無錄影」、「要看照片嗎」、「有無進去」、「照片記得收回」、「腰好猛」等鹹溼訊息,憤而向蓉蓉提告求償新台幣100萬元。

蓉蓉在被警方偵訊時坦承,她確實在阿君婚後不到1個月,也就是12月28日就跟對方去旅館發生親密關係,後來3個月也都有去旅館休息、發生性行為。在發生親密關係時,阿君會拿手機拍,事後在聊天時,趙晨翔會將拍的照片或影片傳給其,之後再收回。

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蓉蓉明知阿君有家室,還跟對方發生性行為,已經侵害到小芳的配偶權,加上蓉蓉曾因不雅圖影片告過阿君妨礙秘密;法官考量雙方工作情形及生活狀況,判蓉蓉賠償小芳新台幣2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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