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業詐騙旅客「最重罰15萬」!出團訂單無出發日罰3萬 即起上路

生活中心/賴俊佑報導

觀光業者若有詐騙旅客、妨害善良風俗或損害國家利益,交通部將開罰。(示意圖/資料圖)

▲觀光業者若有詐騙旅客、妨害善良風俗或損害國家利益,交通部將開罰。(示意圖/資料圖)

行政院11月8日公告交通部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詐騙旅客且情節重大,可處15萬罰鍰,玷辱國家榮譽或損害國家利益情節重大者重罰50萬元,導遊人員詐騙旅客且情節重大,可處5萬元罰鍰,旅行業販售旅遊行程未明確記載旅客之出發日期,開罰3萬,即起上路。

交通部公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明訂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詐騙旅客且情節重大,可處15萬罰鍰;妨害善良風俗情節重大,可處30萬罰鍰,玷辱國家榮譽或損害國家利益情節重大者重罰50萬元,以上皆可停止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營業執照,若停業處份仍繼續營業,可廢止營業執照,可處50萬以上罰鍰並按次處罰。

此外,觀光旅館、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受雇人員詐騙旅客且情節重大,可處5萬元罰鍰,妨害善良風俗且情節重大,可處15萬罰鍰,玷辱國家榮譽或損害國家利益且情節重大,可處30萬罰鍰。

民宿經營業者若詐騙旅客且情節重大者,可處15萬罰鍰,妨礙善良風俗且情節重大,可處20萬罰鍰,玷辱國家榮譽或損害國家利益且情節重大,可處30萬罰鍰,若停業處分仍繼續經營,可處50萬罰鍰、廢止民宿登記證,並按次處罰。

若導遊人員詐騙旅客且情節重大,可處5萬元罰鍰:妨礙善良風俗且情節重大,可處15萬元罰鍰,玷辱國家榮譽或損害國家利益且情節重大,可重罰30萬元。

修法也規定旅行業販售旅遊行程,未於訂購文件明確記載旅客之出發日期,將開罰3萬元;若旅行業派遣隨團服務人員於旅遊途中擅離團體或隨意將旅客解散、未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之遊樂及住宿設施、安排未經旅客同意旅遊節目等,以及旅行業使用遊覽車沿途搭載其他旅客、未說明逃生安全及示範、超時工作等,情節重大者可罰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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