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遭駁回!她掉5萬只拿回1萬 北投刑警私吞遭判2年8月

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北市北投分局林姓偵查佐私吞遺失物4萬元遭判刑。(圖/記者楊忠翰攝影)

▲台北市北投分局林姓偵查佐私吞遺失物4萬元遭判刑。(圖/記者楊忠翰攝影)

台北市北投分局林姓偵查佐,先前私吞張姓女子遺失的4萬元現金,僅發還給對方1萬元,直到張女再度前往分局對質,才得以領回剩餘現金,北投分局遂將林員依法送辦;士林地院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林員2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11日高等法院維持原判,全案仍可再上訴。

檢警調查,2019年8月間,民眾拾獲張女遺失的5萬元和8本存摺,遂前往大屯派出所報案,警員將失物移交至偵查隊;當時林員是拾得物承辦人,他先將存摺轉交銀行,1週後張女到分局領回現金,卻只領到1萬元,遂轉往派出所詢問,張女和警員重回分局對質,林員才拿出4萬元。

警員證稱,當初他與張女前往分局確認遺失金額時,林員表示:「可能是保管袋被勾破,4萬元掉出來,要去倉庫找回現金。」;督察員證稱,該保管袋僅有袋口被拆開,信封邊都是完整的,確定沒有其他破損。

林員否認侵占犯行,並供稱,張女告知遺失1萬元,他有與對方核對金額,並從保管盒抽出1萬元,再將現金發還給張女,盒內剩餘的4 萬元,仍會依規定送到市警局,不可能據為己有。

法官認為,林員從警27年,第一時間應清楚保管盒中仍有4萬元現金,竟未捍衛自身清譽,面對張女及警員質問時,僅以「可能是袋子勾破、要去找找看」回應對方,偵審期間說法不同;法官指出,林員看張女年邁,一時心生貪念,未發回全數金額,並將4萬元取出後另外藏放,再把空的保管袋釘入卷宗內,準備簽結。

法官審酌,林員並未恪遵職守,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物,已減損警察機關執法威信,犯後矢口否認犯行,難認態度良好,考量侵占金額在5萬元以下,遂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判他2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

林員與檢方均不服判決,雙雙提起上訴,高院認為,一審法官認事用法無誤,量刑亦妥當,沒有撤銷理由,11日駁回雙方上訴,全案仍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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