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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元旦上班「必須薪水加倍或補休」 雇主違規最高罰100萬元

生活中心/蕭宥宸報導

員工若於元旦當天出勤,雇主應給予加倍薪資或補休。(示意圖/台北101提供)

▲員工若於元旦當天出勤,雇主應給予加倍薪資或補休。(示意圖/台北101提供)

展望2023年!台北市勞動局提醒,元旦是政府指定應放假之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該要讓員工休假且薪水照給;而若員工同意於元旦出勤,雇主則需加發1日薪水,或經勞工同意調整另行休假。時薪制勞工薪水也應該要加倍!

北市勞動局說明,若星期日為勞工原約定之休息日或例假,雇主應再補1天休假給勞工作為國定假日,建議事先與勞工約定休假期日,並以書面註記補休日期為宜,避免爭議,補休當日則為勞工之國定假日。 勞動局進一步解釋,如事業單位如與勞工約定1月1日為排定為例假或休息日,可約定1月2日為補假日,形成3天連假,而「1月2日」即屬勞工之「元旦」。

勞動局特別提醒,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國定假日應讓月薪制勞工休假且工資照給,如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應加發1日工資。部分工時時薪制勞工於元旦出勤,時薪也須加倍計算,例如當天工作8小時,以時薪180元計算,元旦出勤工資應計給2880元(8小時x180元x2倍)。

北市勞動局長高寶華提醒,若老闆沒有給付國定假日加倍工資者,經查證屬實,將面臨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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