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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南市正副議長賄選延燒!市議員黃麗招裁定羈押、李文俊請回

記者洪正達/台南報導

台南市議會正副議長爆出賄選風暴,地院今裁定黃麗招羈押禁見、李文俊請回。(資料照/中央社)

▲台南市議會正副議長爆出賄選風暴,地院今裁定黃麗招羈押禁見、李文俊請回。(資料照/中央社)

台南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陷入賄選疑雲,隨著檢調逐步抽絲剝繭,已陸續收押多位市議員及涉案人士,繼7日深夜裁押關鍵人物林士傑,並當庭逮捕黃麗招、李文俊後,台南地院8日召開羈押庭,目前已裁定黃麗招羈押禁見並禁止接見通信,李文俊請回。

據了解,台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檢方正在全面偵辦中,其中3名關鍵人物,包含漁會理事長的林士傑、市議員李文俊、市議員黃麗招都遭到檢方聲押,7日已先裁定林士傑羈押,8日羈押庭召開後,則裁定黃麗招羈押、李文俊請回。

這起案件從6日起隨著林士傑到案,並在7日當庭逮捕李文俊、黃麗招後可望漸漸明朗,檢方在7日起分別訊問後,認定3人都已涉犯《公職人員選罷法》行賄罪,以及《刑法》妨害投票自由罪,並且都有滅證、串證之虞聲押,其中林士傑已在7日深夜裁押,8日再裁押黃麗招,李文俊則請回。

地院表示,訊據黃姓被告雖否認行賄罪,然而檢察官掌握具體事證,且本案已有具體事證存在,足使一般人相信被告就本次正副議長選舉,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共同於直轄市議會議長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述,與證人及同案被告均有歧異,且被告與共犯利害關係一致而有互相配合為不實陳述之動機及可能,有事實足認被告有串證、滅證之虞,而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予以羈押,併禁止接見通信。

此外,李文俊訊問時否認犯行,且依據檢察官羈押聲請書提出之證據,尚無法確認被告有何共同行求賄賂他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難認其就檢察官所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之共同於直轄市議會議長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罪,犯罪嫌疑重大,聲請人之聲請不符羈押要件,自難准許,本案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將被告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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