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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生館女老闆偷情被看光 休息室揪男客滾床單、夫蒐證目睹崩潰提告

記者潘靚緯/彰化報導

養生館女老闆與男顧客偷情,丈夫在休息室偷裝監視器蒐證提告,法官判決女老闆需賠償40萬元。(示意圖/Pixabay)

▲養生館女老闆與男顧客偷情,丈夫在休息室偷裝監視器蒐證提告,法官判決女老闆需賠償40萬元。(示意圖/Pixabay)

彰化縣一名經營養生館的女老闆,與客人發生婚外情,丈夫偷偷在養生館頂樓休息室安裝監視器蒐證,沒想到真的拍到女老闆與小王偷情滾床單的畫面,丈夫氣到精神崩潰,一狀告到法院,求償70萬元。不過女老闆與小王認為,在員工休息的地方架設監視器蒐證,已經嚴重侵犯他人隱私權,是違法取證不具效力。但法官表示,民事、刑事的訴訟目的不同,證據力程度也不同,認定女老闆敗訴,須賠償40萬元。

判決書指出,女老闆與丈夫結婚7年,原本婚姻美滿,但丈夫在前年發現經營養生館的老婆,與一名男顧客經常出雙入對,於是偷偷跑到養生館蒐集證據,在兩間員工休息室安裝5個監視器鏡頭,沒想到真的拍到老婆與小王滾床單,為了蒐集更完整的證據,他隱忍一個多月,光是去年1月間就拍到兩人3次同床共枕,甚至發生性行為,目睹老婆出軌讓他身心承受極大痛苦,多次到身心科看診,決定提告。

女老闆向法官表示,丈夫為了求償不擇手段,使用隱密的監視器,安裝在員工休息室,其手段已侵害人性尊嚴,造成的傷害更甚於對婚姻的侵害,主張違法取得的錄影畫面不具有證據效力。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法官表示,民事、刑事訴訟的目的不同,民事訴訟並沒有像刑事訴訟法對證據的蒐集效力有各種規定,對於違法收集的證據究竟有無能力,民法尚無明文規範,但並非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加上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密方式為之,被害人常難以舉證,但原告所提證據已證明被告嚴重破壞婚姻關係,審酌被告的經濟狀況與身分地位,判決須賠償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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