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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男來台遭「路燈」電死獲國賠!法院:大陸人民也算中華民國人民

記者林昱孜/高雄報導

高雄高分院認為,高雄市政府養工處有過失,需賠償錢男家屬463萬元。(圖/翻攝google map)

▲高雄高分院認為,高雄市政府養工處有過失,需賠償錢男家屬463萬元。(圖/翻攝google map)

大陸籍錢姓男子5年來台騎單車環島,卻遭高雄路燈活活電死,錢男家屬跨海來台打官司,求償國賠1165萬元;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否認疏失,此外,主張大陸地區人民並非中華民國國民,不適用國賠。高雄高分院二審判決出爐,法官認定養工處有過失,且大陸地區民眾也算中華民國國民,判賠463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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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2018年錢男來台騎單車環島,旅程第5天,錢男騎車經過高雄路竹區大功路段,將單車停靠於「新達043號」路燈旁,卻慘遭漏電的路燈活活電死;民眾路過發現,錢男趴在路燈下,已經沒生命跡象,嚇得打電話報案,但警消趕到時,錢男已不治身亡。其中一名幫忙的陳姓女子向警方指出,自己當下也被電到,感覺麻麻的。

高雄路燈燈桿漏電,導致陸籍錢男來台單車環島時,遭活活電死。(示意圖/翻攝畫面)

▲高雄路燈燈桿漏電,導致陸籍錢男來台單車環島時,遭活活電死。(示意圖/翻攝畫面)

檢方相驗指出,錢男從左手腕到左前臂多處,有電擊燒傷痕跡,遺體證明上也寫下「電擊性休克」,屬於意外身亡,電機公會也向檢方表示,路燈漏電的確可能造成死亡;錢男父母事後跨海打官司,要求賠償精神撫慰、扶養費等共116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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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工務局養工處否認過失,並主張錢男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依法不適用於國家賠償法,另指出,請求的扶養費金額過高。不過高雄地院認為,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國民也屬於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賠,且該路燈在半年前就因漏電通報維修,的確有漏電可能,判養工處須賠償463萬元。

雙方皆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一審函詢過陸委會,陸委會也給出答案,認為《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是否適用,並無明文規定,但基於人權保障和人道理念,應給予賠償,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仍判養工處須賠463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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