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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撞死人拒「國民法官」審判!抱怨不公平 北院駁回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4/14 14:13 發稿 | 18:16 更新裁定理由】

李男(紅圈處,白衣者)被控酒駕撞死人,認為若由國民法官審理,心證已被汙染,對他根本不公平。(圖/資料畫面)

▲李男(紅圈處,白衣者)被控酒駕撞死人,認為若由國民法官審理,心證已被汙染,對他根本不公平。(圖/資料畫面)

22歲男子李佳修被控酒駕競速,在行政院前地下道時追撞前車,撞死24歲王姓駕駛。警方到場,李男還對員警咆哮且企圖奪槍。全案進入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北院採國民法官制。合議庭11日開庭聽取檢、辯雙方意見,李男委任律師認為,案件被媒體廣泛報導,已汙染國民法官心證,對李男不公平,聲請不採行。合議庭14日裁定駁回。不可抗告。

法官認為,全案為因故犯罪而生死亡結果之案件,涉及被害者生命權喪失,也是國民高度關心的社會議題。新聞媒體為促進資訊充分流通及滿足民眾知的權利,達成公共監督,也應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難認因國民接觸不同觀點之報導,使國民經選任成為國民法官後,即有偏見、預斷、受汙染之心證進行審判。

而為了國民參審制度中設有選任程序,若發現足認候選國民法官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法院可以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之聲請,裁定不選任。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亦可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

審理階段,如檢察官或辯護人將足使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事件,摻於言詞或書面陳述中,審判長則應行使訴訟指揮權,限制可能不當影響心證之資料,並隨時對國民法官闡明。若經闡明後,仍有個別國民法官無法公正行使職權,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書面聲請,裁定解任。

至於李男及律師認為,既然已經認罪且無重大量刑爭議,就不應由國民參與審判。北院則認為,李男並非全然坦認,若逕以被告為有罪陳述而不行國民參審,在實務上被告是否具禁反言之適用尚未有共識下,難避免改行一般程序後,被告進行翻供,改無罪答辯,架空國民參審制度。

且全案起訴事實為酒後駕車過失致人於死,一般國民都可能聽聞甚至親身經歷,應如何論罪、判決是否符合國民法感情等,皆為國民所關心之事,難認非屬具有量刑意義之案件。何況被告是否有自首得減輕其刑之適用,能否減刑或宣告緩刑等部分,檢辯雙方仍有歧見,益發證明全案確實有量刑上重大爭執,非全然無行國民參審之必要。

另檢辯雙方就全案預定調查證據的數量、預估時程,及所涉爭點與一般國民生活中的交通習慣息息相關,國民法官並不會有難以理解之情,不會造成重大負擔,亦不會因訴訟拖延而損害被告權益。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也可將其生活經驗、思考、法律情感等帶進法庭,豐富法庭判斷之視角與內涵,使司法審判更透明,加深國民對司法的理解與信賴,對於犯罪的發生與處理也有更深刻的認識及理解,具有公共利益。

因此經徵詢檢、辯雙方意見、被害家屬、告訴人、代理告訴人意見,並審酌公共利益、當事人訴訟權益等因素。認定全案無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之適當情形,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李男被控於2022年11月13日晚間,和友人喝酒續攤後,不滿原本負責開車的14歲曾姓少年駕駛技術不佳,強迫換手,卻猛踩油門在台北市區狂飆,4公里多的路只花4分鐘。待行經行政院前忠孝東路地下道時剎車不及,追撞前方駕駛轎車的王姓準新郎,王男傷重不治。警方到場,李男被發現身上有酒味,竟企圖襲警、奪槍,員警對空鳴槍制止無效,朝李男左大腿連開2槍,李男才被制伏。

全案為台北地方法院首件,適用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也是全台第2件由國民法官審理案件。北院合議庭11日開庭聽取檢、辯雙方意見,李男的委任律師聲請不應採取國民法官制,因為李男已認罪,全案也已經過媒體大篇幅報導,未來選任的國民法官心證恐已遭汙染,對李男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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